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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城镇和农村居民大病报销标准统一

  • 更新时间:2015-04-16 浏览量:701次
  • 据悉,宝鸡市从4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从1万元调整为0.8万元,实现了全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标准统一。

      据介绍,为减轻城镇居民患大病后的医药费负担,全市参保参合城乡居民,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还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后,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8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报付50%;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付50%;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报付70%;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付90%;年度个人累计报付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另外,城乡居民未经转诊自行在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降低10%结算。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降低20%结算;有第三方责任的,不予报销。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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