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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 更新时间:2019-05-08 浏览量:1484次
  • 为加强和规范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日前出台,明确了公租房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房屋的分配和退出管理等,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面较广的行业职工以及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特定群体。需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宝鸡市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宝鸡市保障房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和政府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该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租住,剩余房源交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统一分配。《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法》明确,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将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处一定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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